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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學合作暨實習組
【轉知】教育部 函
主 旨:函轉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(下稱中企署)修正「青年創業貸款要點」第8點及第9點一案,並自115年9月1日生效,請查照。
說 明:
一、依據中企署115年6月4日中企財字第11509002951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中企署來函、修正規定、修正總說明、修正對照表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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